指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附加某种优惠条件而发行的股票。优先股的具体特征如下:一、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有投票权,亦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只有在涉及到优先股地位和权益时,才给予其表决权。二、在利益分配上,优先股在公司存在时享受利益分红或公司解散时获得剩余财产的分配方面都要优先普通股。如果没有对优先股作优先分红,就不能对普通股股东进行分红。在利润分配时,股份公司要在纯利润中首先扣除对优凤支付固定股息的全部金额,剩余的利润分配给普通股的持有者。三、优先股股票市场价格比较稳定,其风险小于普通股。
优先股又可分为:累积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在优先股细分为累积性和非累积性之后,在公司现有利润的分配一般有如下三种发股顺序:一、先发优先股的本期股息,再发普通股的本期股利,最后补发累积性优先股的欠息;二、先发优先股的本期股息,接着补发累积性优先股的欠息,接着补发累积性优先股的欠息,最后发放普通股的本期股利;三、先发累积性优先股的欠息,继而发付优先股的本期股息,最后发给普通股的本期股利。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通常多采用后两种方法,其原因在于更能体现对优先股投资者利益的保护。